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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法文化教育基金會辦理獎助法國文化藝術專業人員來臺研究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本會第五屆第七次董事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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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財團法人中法文化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法國資深及有潛力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員〈以下簡稱來臺研究人員〉,來臺從事我國文化藝術之研究、學習,俾促進各國對我國之瞭解,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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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要點獎助來臺之研究人員分為三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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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文化藝術研究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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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碩士以上學位,並曾於最近五年內發表具有學術價值之文化藝術著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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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博士班或碩士班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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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博士班或碩士班學生,並以我國文化藝術為研究主題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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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媒體工作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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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服務於國外媒體,並從事文化藝術文章之撰述、評述、編輯、製作節目、推廣工作,或為決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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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來臺研究人員之獎助應符合前條規定,並經我國公立學術研究機構、文化機構或設有文化藝術科系所之公立大專院校邀請或同意後,送本會審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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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本要點核定之獎助名額為一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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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獎助期間以三個月至半年為期。申請來臺研究者,應於前一年六月一日至卅日提出申請,同年九月三十日前公佈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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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申請獎助者應由邀請或接受研究單位檢送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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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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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簡歷表及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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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研究計畫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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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研究單位邀請函或同意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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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文化藝術研究人員者,應檢附最近五年內之著作資料影本;申請博士班或碩士班學生者,應檢附就讀學校及指導教授推薦函各乙份;申請媒體工作人員者,應檢附最近三年內作品之複製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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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旅費:本會負擔受獎助來臺研究人員自居住地來回程最捷徑經濟艙機票乙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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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旅臺費用:每月補助新台幣三萬元至五萬元,申請人並應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規定繳交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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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補助評審方式分為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初審由本會審查;複審由本會聘請學者、專家審查,經提報本會董事會議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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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受獎助者應依計畫時間確實執行;如有計劃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者,應經本會事前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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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受獎助者於計畫實行期間非經本會同意不得兼任他職,本會並得隨時派員前往瞭解實際情況,交換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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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補助者於研究期滿後二個月內應提出研究報告送本會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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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受獎助者於研究期滿後三年內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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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受獎助者於研究期間內,如因研究需要必須離境者,於不影響原定計畫原則下,得事先報經本會同意後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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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受補助者如有下列情事者,本會得撤回補助,並視情節輕重,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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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未經本會事先同意,任意離境、變更計畫或無故停止履行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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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未經本會事前同意而兼任他職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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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未於研究期滿提交研究報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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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本要點經本會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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