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及宗旨
董事會
申請補助要點
獎助法國文化藝術專業人員來臺研究處理要點
法國進修文教獎助學金獎助要點
當代法國研究論文獎助金申請要點
捐助及組織章程
歷年獎助名單與決算表
巴黎視野
相關連結
財團法人中法文化教育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本章程訂於民國七十七年十二月二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本會第四屆第七次董事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本會第七屆第二次董事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中法文化教育基金會」,法文名稱:Fondation Sino-française pour l’Education et la Culture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促進中法兩國文化、教育與藝術之交流為目的,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中、法文化、教育、藝術活動之舉辦。
二、中、法文化、教育、藝術事業及相關人士之獎助。
三、中、法學術之研究或著作之出版。
四、其他有關增進中法情誼之聯繫與合作事項。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1段129號
第四條
本會之原始基金為新台幣壹仟萬元,由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共同捐贈之,俟完成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損助。
第五條
本基金限於支用基金之孳息,如需動支本金,須經董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核准,但以每年不超過基金總額百分之3為限。
第二章 董事會
第六條
董事會設董事9人至15人,由下列人士擔任:
一、
基金捐助人或捐贈機構代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其指定之副主任委員、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校長或其指定之代表均為當然董事。
二、
有關機關代表。
三、
文教界人士。
董事互推1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七條
本會董事為無給職,任期3年,期滿連選得連任,董事如在任期中因故(含代表捐贈機構為董事者之本職異動)出缺時,由董事會遴聘補充,但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第八條
董事會應在當屆董事任期屆滿前半年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並將新董事及其同意書,報請主管機關核備,30日內由原任董事長召開新董事會,推選新任董事長。
第九條
申請期限: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捐募。
二、基金之保管及運用。
三、本會重要章則、辦法之制定與修正。
四、本會業務方針及年度工作計畫之核定。
五、工作人員編制、任免及待遇之決定。
六、預算及決算之核定。
七、董事之改選(聘)。
八、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2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 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但下 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3分之2以上董事之出席,以現在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 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62、63條情形並應經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不動產之處分。
三、解散之擬議。
召開董事會之前10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議程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記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一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因故缺席時,由董事互推1人為臨時主席董事會應由各董事親自出席,如委託董事以外之人代表者,僅得視為列席。
第十二條
本會置監察人3至5人,為無給職。由董事會選任,當選須獲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任期與董事相同,連選得連任。監察人如在任期中因故出缺時,董事會得另行遴選適當人員接替,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監察人職權如下:
一、監督本會會務之推行。
二、稽核本會財務、經費收支暨基金運用事項。
第十三條
本會董事會置執行長1人,承董事長之命,負責本會日常事務之處理;副執行長1 人,襄助執行長處理會務,均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後聘請之。下設工作人員若干,由執行長提請董事長聘任之,承執行長之命辦理業務。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四條
基金之保管與運用
第十五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六條
本會應於年度終了2個月內,整理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基金及孳息,不得移供本章程第2條規定以外之用。
第十八條
本會解散清算後,其賸餘基金、財產均應歸屬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有。
第十九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二十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之修訂需經董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
回首頁
::
©2005 財團法人中法文化教育基金會.All Rights Reserved.
台北市 10644 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29 號 電話︰3393-1153 傳真︰2351-8304
|
網頁製作
顏瑞瑩